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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对福州博莱美交易有限公司侵略知识产权的行政处分决议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儒江东路136号阳光城世纪广场工作楼B#楼17层05工作(自贸实验区内)
2021年04月30日,当事人托付深圳市宏驰物流有限公司以跨境电子商务直购形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旧手机等货品到英国,提运单号:36。经蛇口海关查验,发现实践出口货品中有:1.标有“vivo”标识的手机300台;2.标有“Apple logo(图形)”标识的手机54台、蓝牙耳机1个;3.标有“SAMSUNG”标识的手机9台、蓝牙耳机95个;4.标有“OPPO”标识的手机120台;5.标有“MI”标识的蓝牙耳机270个;6.标有“ROLEX及图形”标识的手表44个;7.标有“PATEK PHILIPPE”标识的手表60个;8.标有“LACOSTE文字”标识的有领T恤560件、内裤180条;9.标有“Calvin Klein”标识的内裤280条;10.标有“adidas”标识的内裤630条;11.标有“BALENCIAGA”标识的衣服29件、鞋2双、帽子6个;12.标有“CHANEL”标识的包619个;13.标有“LV”标识的鞋3双、钱包2个、包10个;14.标有“Christian Dior”标识的衣服1件、包6个;15.标有“HERMES及图形”标识的包6个;16.标有“YSL图形”标识的包3个;17.标有“GUCCI图形(GG图标)”标识的包3个;18.标有“LEVIS”标识的钱包27个、皮带27条;19.标有“PRADA”标识的包1个、鞋1双。经权力人维沃移动通讯有限公司、苹果公司(美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OPPO广东移动通讯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力士挂钟有限公司、日内瓦百达翡丽股份公司、拉科斯特公司、卡尔文·克雷恩商标保管、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巴黎世家、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伊夫圣洛朗股份公司、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利惠公司、普拉达有限公司确权,涉嫌侵略权力人在海关存案的知识产权,权力人提出拘留请求并提交担保。
以上有出口货品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载、海关拘留决议书、拘留清单、现场笔录、知识产权权力人采纳知识产权维护的办法请求、当事人查询笔录和出口货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决议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侵权货品并处分款人民币30068元的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海关能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