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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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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名称:出产标签不契合法律规则的食物 马鞍山兴隆食物厂被罚
  • 产品分类:风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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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青年南路
  • 添加时间: 2021-08-28
产品详情

  近来,马鞍山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挂出一份行政处分决议书,出产标签不契合法律规则的食物,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白桥镇兴隆食物厂被罚。详细如下:

  马鞍山市商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分决议书(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白桥镇兴隆食物厂出产标签不契合法律规则的食物)

  2020年8月12日,我局接投诉反映购买的“京果”(出产日期:2020年4月10日,出产商: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白桥镇兴隆食物厂)配料表标识“江米、面粉、白砂糖、食用油、饴糖等”,标签标明不契合《预包装食物标签公例》相关规则。2020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你单位进行现场查看,执法人员现场在你单位包装车间发现2卷上述产品“京果”的包装材料(标签标识“江米、面粉、白砂糖、食用油、饴糖等”),执法人员现场扣押并带回。

  经查询,上述“京果”(出产日期:2020年4月10日,出产商: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白桥镇兴隆食物厂,配料表标识“江米、面粉、白砂糖、食用油、饴糖等”)为你单位出产。上述产品配料表标识“江米、面粉、白砂糖、食用油、饴糖等”,而依据你单位供给的成本核算表中的成分,上述产品的配料应当为“江米、面粉、白砂糖、食用油、饴糖”,没有其他成分。该行为不契合GB 7718-2011《预包装食物标签公例》第3.4“应实在、精确,不得以虚伪、夸张、使顾客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法介绍食物,也不得使用字号巨细、色差误导顾客”的规则。你单位从2020年4月10号至2020年7月9号共出产上述不合格产品共120箱。上述产品出产成本为28元/箱,出售价格为30元/箱。本案货值金额为3600元,违法所得为240元。2020年5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立案查询。

  1.2020年8月20日《现场查看笔录》,证明对违法现实客观、精确的确定。

  你单位持有《营业执照》、《食物出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王跃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的依据。

  你单位出产记载、成本核算表、出售记载,证明出产标签不契合法律规则食物的现实依据本案对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断定。

  我局于2019年9月15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分奉告书》(马市监稽告字【2020】19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说申辩。经复核,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诉申辩不予采用。

  你单位出产标签不契合法律规则的食物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物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示事项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本案货值金额为3600元,低于四千元。契合《安徽省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权基准》第【139】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一款 《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裁量基准的规则;第二款 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从轻行政处分,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三千元以下罚款:(一) 涉案食物、食物添加剂货值金额四千元以下的”的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款 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出产经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出产经营的东西、设备、质料等物品;违法出产经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歇业,直至撤消许可证:第(二)项 出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物、食物添加剂或许标签、说明书不契合本法规则的食物、食物添加剂”的规则,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分:

  没收2卷“京果”的包装材料(标签标识“江米、面粉、白砂糖、食用油、饴糖等”);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交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则,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并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商场监督管理局或许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分不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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