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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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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名称: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要点问题深入解读一
  • 产品分类:风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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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青年南路
  • 添加时间: 2023-10-21
产品详情

  近年来,随着经济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生活水准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要求也逐渐提升。高层建筑以其高容积、占地少等优点,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城市中各类高层建筑拔地而起,成为人类生活的集结地。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目前已有75.6万幢高层民用建筑,随之而来的消防安全问题日渐突出。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应急管理部制定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21年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宿舍建筑、公寓建筑等。

  一般情况下,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对于多产权、多使用权的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各业主使用人对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统一管理人,对高层民用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对于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高层,规定要求,一是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的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二是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三是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要求的建筑物,并且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

  七种违法行为最重要的包含:违规电焊、气焊的;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牌,外装饰或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未及时修复外墙外保温系统;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未建立消防组织;违规停用民用建筑消防设施;电瓶车违规停放或者充电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针对高层公共建筑,要求建筑内的单位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本单位员工做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操作人员、电工、保安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组织专门培训;在每层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地疏散示意图,通过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识;在首层显著位置提示公众注意火灾危险,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灭火器材的位置。

  针对高层住宅建筑,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一次疏散演练;在每层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地疏散示意图,通过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识;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在单元入口处提示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电瓶车存放、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

  《规定》对其业主单位、使用单位提出严格的职责要求,主要有:遵守消防法律和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并且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时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组织并且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依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应当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

  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有: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规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并且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组织实施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消防组织;组织并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

  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遵守居住小区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配合消防服务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消防服务费用和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联的费用;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对于高层公共建筑,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业主单位、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对于高层住宅建筑,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规划和组织保障方案,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定期通报消防安全情况和提示消防安全风险,组织并且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定期组织演练。

  一是所有业主和使用人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明确一名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二是统一管理人对高层民用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三是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一是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二是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三是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业主、使用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当发现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处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劝阻,或者向物业服务企业反映。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对业主反映和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的上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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