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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应认定为工伤,那工作人员在中午下班后的
骆某系湖南省某电子公司终检组员工。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3时30分至17时30分。骆某上班地点为A栋三楼,员工进入车间工作时,必须在更衣室换穿无尘服、无尘鞋、佩戴无尘帽、口罩等并通过风淋室后进入生产车间开始工作。
2018年9月12日,骆某于当日12时1分打卡下班,与同事一同到公司食堂吃中餐。中餐后于12时41分进入茶水间里面的更衣室更换衣服,出来时呼吸急促、不能应答,同事遂拨打“120急救电话,经医院初步诊断,死亡原因为猝死。
后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骆某亲属因不服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是否予以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骆某在午休时间的更衣室猝死,是不是满足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具体到本案中,骆某上午上班时间为8时至12时,下午上班时间为13时30分至17时30分,中午就餐时间短暂,正常的情况下工人都不能离开厂区,不存在下班回家的概念,在这一特定时间段和空间场所内,只要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无论是就餐时间,还是休息时间,均可视为上班时间必要的和合理的延伸。因此,骆某在工厂更衣室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对于在午休时间突发疾病能否认定为工伤,应根据企业规定的上班时间具体分析。如企业安排的午休时间过于短暂,工作人员在午休时间内不存在下班回家的情况,则午休时间可视为上班时间的延伸,在该期间内突发疾病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规定认定为工伤。